近日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通报一起失火罪案件
(相关资料图)
由于房东疏于管理
租户私拉电线给电动车充电
造成1死3伤
房东、租客均因失火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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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概况
2011年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周某将其自建二层楼共19间房屋对外群租,整栋楼只留有一个出口。期间,房东周某疏于对租户安全用电进行监督管理,长期放任被告人刘某及其他租户从二层私拉电线到一层楼梯口处给电动车充电。
2019年下半年某日,租户刘某私自加装了“增能电池”的电动车停放在一层楼梯口充电后,返回二楼房间休息。次日凌晨1时40分许,这辆电动车发生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
发现起火后,刘某带其女儿及另一女孩逃生,在逃生过程中,3人均被烧伤。房东周某得知消息后,立即与儿子赶到现场救援,将其他人员救出。不幸的是,因火势太猛,另一租户张某当场身亡。此外,火灾还造成现场部分财物被烧毁。案发后,房东周某自行赔偿各伤者医药费等共计人民币50多万元,部分伤者对周某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本案之所以导致火灾并造成1人死亡,根源在于:一是周某对其存在消防逃生隐患的出租房屋疏于管理,导致租户为私自加装电池之电动车充电中发生火灾;二是刘某安全意识淡薄,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私自改装电动自行车电池并违规充电,引发火灾。
判决结果:法院最终依法判决周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刘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很多人都向往当“房东”
房子一租了之
享受“躺赢”的快乐
却忽视了作为房东的责任
出租的房屋失了火
管理失职的房东
也要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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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概况
2022年3月14日凌晨2时15分许,桂林象山区一公寓发生火灾,造成租户1人死、亡8人不同程度受伤,电动车等财物被烧毁。
据调查,事故是因违规停放在一楼大厅内的电动自行车电气故障引起的。被告人周某通过协议将该公寓托管给路某代理出租,承租人路某将安装有数个充电插座的一楼大厅设置为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点,在未办理经营手续、未安装相关消防安全设施的情况下便对外招租。
火灾发生时,公寓内有租客10余人,存在一楼住宅与非住宅部分未进行有效分隔、仅设置一部疏散楼梯、未设置室内消火栓、未设置灭火器、未设置疏散照明、建筑外窗设置防盗网、在建筑内违规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等多种消防违法现象。起火后烟气沿楼梯向上蔓延,导致楼上租住人员无法逃生,造成租住在此的陈某吸入炭尘、一氧化碳后殒命。
桂林象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路某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周某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六个月。
无论是房东还是房客
都不应忽视出租屋的消防安全
一旦造成火灾
后悔也为时已晚
房东:不“带病出租”
消除出租屋的消防隐患,房东应把好第一道关。出租房屋前,仔细检查屋内线路、设备,不把存在火灾隐患的房子外租。不为提高租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如私自将住宅改为工厂、商店、作坊、仓库等。不乱搭隔断,有的房东使用易燃板材把房屋分隔成多间,一旦着火很可能“火烧连营”,影响逃生。房东还应及时配备灭火器等消防器材,以备不时之需。
租客:用电安全是关键
出租屋内起火,多数原因为租客不注意用电安全、乱堆易燃物及阻塞逃生通道。租客在居住时,应主动杜绝在屋内私拉电线、使用大功率电器、超负荷用电等行为。不存放煤气罐、烟花爆竹、废纸箱等易燃易爆物品。租客外出时,要仔细检查屋内电器,清除易燃物品,关闭屋内电源。
原标题:《凌晨起火致1死3伤!房东租客双双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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